索引号: | WG2311000-2015-014 | 发布机构: | 菊园新区 |
生效日期: | 2015年12月02日 | 文 号: | 嘉菊管[2015]16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菊管[2015]167号关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盘安路(平城路—红石路)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48号】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盘安路(平城路-红石路)道路及桥梁新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5]355号文批准,征收嘉定菊园新区竹筱村竹筱13生产队农用地1793.6平方米,竹筱村竹筱7生产队农用地1499.9平方米,竹筱村竹筱8生产队农用地6025.7平方米,共1个村3个生产队,合计征收农用地9319.2平方米。
(二)征地安置责任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及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14人,扣除沪劳保关(2004)1831号文出劳14人,实际本次无人出劳。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日期前,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之日起,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就业年龄段人员;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为镇保养老年龄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被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缴纳养老和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2.镇保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3.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须办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手续,已领取精简回乡、职保、镇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参加镇保。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镇保费用和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具体标准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及沪府办发(2012)45号文、沪府办发(2015)30号文、嘉府发(2008)第30号文、嘉府办发(2010)38号文、嘉府办发(2012)32号文有关规定确定。
三、户籍“农转非”办法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应按规定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信息变更手续。
以上方案菊园新区已于2015年9月21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