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G2328000-2015-007 发布机构: 菊园新区
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 文 号: 嘉菊管[2015]177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菊管[2015]177号

菊园新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并保障菊园新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

菊园新区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公室,负责菊园新区内部经济监督,履行对菊园新区范围内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与新区财政有经费拨缴关系的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对菊园新区主要领导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的具体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

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经济行为、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如下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1.新区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公司;

2.新区财政资金拨款单位;

3.村民委员会及村级经济组织;

4.新区、村集体资金控股的联营、合资、股份企业;

5.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新区内部审计部门对新区所属单位、部门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内部控制情况;

4.经济效益情况;

5.任期经济责任;

6.基本建设项目;

7.其它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期限

1.每三年对新区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所属公司、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与新区财政有经费拨缴关系的单位进行一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每年年终对新区所属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一次经济效益真实性审计。

3.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对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采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工作要求,对与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公司、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其它与新区财政有经费拨缴关系的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6.完成新区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权限

1.了解收集有关经济决策、计划拟定等重要会议纪要;

2.审查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3.检查资金和财产物资,勘察实物现场;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报告新区党政主要领导;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新区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部门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7.促进问题的即知即改,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内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菊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中心工作和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内审人力资源,拟定内审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项目实施审计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3.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4.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真实性负责;

5.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同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6.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7.审计报告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送达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同时报送新区党政主要领导;

8.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审计报告送达后的90天内。整改完毕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意见的采纳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对不能按时落实的意见,经新区领导批示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审计工作严肃性;

9.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资料组卷归档备查,根据审计内容及性质确定保留年限。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的法律、法规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新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新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和通报,对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审计结果作为新区对被审计单位考核奖惩、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菊园新区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