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2328000-2016-001 | 发布机构: | 菊园新区 |
生效日期: | 2016年03月29日 | 文 号: | 嘉菊管[2016]3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菊管[2016]35号菊园新区直属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直属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集体资产的运行安全,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嘉定区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纪律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小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菊园新区所有直属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
各公司作为菊园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遵守菊园新区各项规章制度,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同时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做到规范经营行为,规范财务行为,实现权责统一。
(二)规范管理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审批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加强各类资产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下属公司管理。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商务支出的性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监督
财政所按照职责加强对各公司日常财务监督,资产办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审计办加强审计监督,纪工委加强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公司对其对外投资单位及下属公司要加强财务监管,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单位职责
(一)财经管理科
对直属公司重大招商活动和服务企业活动方案进行指导。对各直属公司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进行备案。
(二)资产办
负责定期组织各直属公司进行资产清理核实、审核上报资料、综合分析、业务培训指导等日常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各直属公司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进行备案。
(三)审计办
负责定期根据新区的要求安排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直属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四)财政所
负责对下拨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管。负责对直属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评等,日常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对直属公司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进行备案。
(五)纪工委
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予以处理。
(六)直属公司
1.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新区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区相关文件和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相应集体决策、财务管理、经费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经班子会讨论审议后报资产办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3.组织财务预测,编制中长期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
4.组织实施筹资、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
5.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6.配合新区审计办、资产办、财政所进行的审计、评估、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对其对外投资单位及下属公司要加强财务监管,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8.按照新区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集体决策制度
直属公司应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事项、重大资金、重大项目支出、重大招商活动和服务企业活动必须进行集体决策,拟定方案后,报新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讨论实施。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各直属公司要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科学编制收入和支出计划。预算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年度收支预算方案需经各直属公司管理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经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预算方案报财经管理科、资产办、财政所备案。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 直属公司主要收入为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管理费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是指各直属公司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直属公司的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是指各直属公司出租不动产产生的收入。管理费收入是指各直属公司为企业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投资收益是指各直属公司对外投资产生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各直属公司收到的除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管理费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二) 直属公司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登记、核算,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八条 成本费用管理
(一)直属公司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各类基本经费支出、招商活动支出、服务企业支出、物业经营成本支出等。基本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招商活动支出和服务企业支出主要是指有明确主题活动的各项差旅费、招待费、中介费、各类展会论坛的会费等支出。物业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对所持有物业进行维护、运作等成本。
(二) 直属公司薪酬管理执行嘉菊委【2015】第117号《关于规范直属公司人员收入的通知》文件。未经组织人事科审核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发放工资、补贴等薪酬。
(三) 公用经费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其中:
1.公务接待费支出执行《嘉定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报销时应统一填制《国内接待费报销清单》,分类提供用餐、用车、住宿及其他费用发票。
2.差旅费支出执行《嘉定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时提供出差行程和外出审批表,分类提供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票。
3.会议费支出执行《嘉定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文件,报销时统一填制《会议费汇总报销表》,分类提供会议签到单、会议议程、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发票。
4.培训费支出执行《嘉定区机关培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报销时统一填制《培训费汇总报销表》,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事由、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地点等信息,分类提供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票。依据个人未经新区组织部门安排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类教育培训,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相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5.各项支出必须提供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原始凭证、采购清单。
6.报销内容不得涉及“烟、酒”消费支出,严禁出现烟酒批发销售公司及高档消费场所发票。
7.直属公司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时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相关支出应符合相关财经纪律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四)直属公司的招商和服务企业工作财务报销须规范合法。其中:
1.招商活动支出和服务企业支出中涉及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小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口径中没有的,按照嘉定区及新区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应填写《国内接待费报销清单》、《会议费汇总报销表》、《培训费汇总报销表》,提供规范合法的报销凭证。
2.直属公司开展专题招商活动或举办服务企业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由公司管理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在报销招商活动经费和服务企业经费时,应提供经审批的活动方案、活动合同、邀请函、邀请信或活动照片等证明性材料以及合法的财务报销凭证。
3.严禁以招商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和公费旅游,严禁在组织企业活动时为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谋取利益。
4.进行商务活动宴请,应当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5.因商务活动需要赠送纪念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等。
(五) 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严禁向子公司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拨付直属公司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资产管理
(一)直属公司应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业务收支减少现金收支,尽可能用银行转账等方式。加强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工作,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二)直属公司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加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必须要及时入账,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减少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按《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批准后相应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必须一年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执行《菊园新区集体房屋和土地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收入及时收缴入账。
(三)直属公司应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严格执行《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管,每年年末必须将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报表报资产办备案。
(四)直属公司应规范筹措资金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向外单位借款等,严格执行《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五)直属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出借资金或担保,严格执行《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六)直属公司应加强往来款管理,定期清理核对,控制2年以上的往来款,严格执行《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七)直属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
直属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执行嘉菊委【2015】第133号《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嘉菊委【2014】第47号《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文件。
第十二条 税务管理
直属公司应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管理
直属公司及下属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计提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班子会拟定分配方案,报新区管委会“三重一大”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直属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融资文档、税务文档、经济合同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归档资料必须按照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装订成册。档案资料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清查,防止遗失。会计报表和经济合同等重要资料需报新区资产办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财务信息管理
直属公司财务信息应准确、完整和公允,表述专业、严谨、清楚。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编制各项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新区资产办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部门报送。按规定时限更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农村集体土地和物业租赁监管平台的信息资料。财务信息资料注意保密。
第三章 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
各类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执行嘉菊委【2014】第67号《菊园新区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具体如下:
1.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审批。
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招商服务中发生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单笔报销金额≤5000元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5000-10000元之间的,由新区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的,报新区党工委书记复核审批。开展专题招商活动或举办服务企业活动中包含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纳入专题活动方案经费,经费审批程序按下面第三条专项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2.基本支出中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发生的常规性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护)费、折旧费、人员薪酬、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职工教育、工会经费支出等。由公司负责人全权审批。
3.招商服务、经济城建设等事务中发生的专项支出,包括:广告宣传费、办事处租赁费、合作机构招商服务费、招商会务费、招商(顾问)服务费、设计(咨询)费等。凡单笔报销金额≤10000元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0元的,由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审批
直属公司以及下属公司拟定分配方案,公司班子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新区资产办初审,新区“三重一大”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其他审批
涉及到《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监管事项的,按照《菊园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自查自纠机制
各直属公司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相应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条 审计监督机制
审计办每年根据新区的要求安排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直属公司进行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报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财务检查机制
财政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属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纪律检查机制
新区纪工委应定期对直属公司执行国家纪律及新区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新区财经管理科、审计办、资产办、财政所、纪工委负责解释说明。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附件: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