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38 | 发布机构: | 菊园新区 |
生效日期: | 2017年08月15日 | 文 号: | 嘉菊管[2017]8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菊管[2017]85号关于印发《〈菊园新区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菊园新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菊园新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菊园新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沪委办[2017]2号文《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河长办[2017]1号文《关于本市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健全本新区河长制工作机制,参照嘉委办发[2017]15号文,制定了《菊园新区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菊园新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菊园新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菊园新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
菊园新区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明确各级河长工作职责,促进河长切实履行河道管理养护责任,实现河道管理养护的规范精细、常态长效,维护河湖正常生态,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菊园新区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一、河长组织体系
(一)河长设置
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细化区、镇、村三级河长制,设立新区、村居二级河长以及民间河长,建立“一河一河长”、“一河一监督”制度:
新区级河长:新区党工委书记陆晓忠任镇级总河长;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吴伟民任镇级常务副总河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陆燕任镇级副总河长;党工委、管委会其他领导任新区相应河道河长。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领导相应兼任辖区内市区管河道二级河长,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任辖区黑臭河道一级河长。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领导担任辖区内镇村管河道、村沟宅河、小型湖泊的一级河长;
村居河长:村居负责人任片区镇村管河道、村沟宅河、小型湖泊的二级河长。
封闭区域河湖和小微水体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一级河长,河湖的权属单位负责人担任二级河长。
民间河长:由辖区志愿者通过选聘担任一条或多条河道民间河长。
(二)河长制办公室
新区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水务所所长任副主任。组织人事科、宣传科(文明办)、监察室、财经科、建城办、农办、城管中队、规土所、水务所、房管所、财政所、派出所、环卫公司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新区级河长工作职责
新区级总河长是辖区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解决河长制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常务副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协助新区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落实推进。
1.组织开展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加强中小河道整治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2.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河道轮疏工作,确保2020年前所有中小河道轮疏一遍;
3.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拆除河道两岸违法建筑、清理三无船只、整治违规排放等行为;
4.禁止填堵侵占河道,确保水面率只增不减;
5.加强污染源管控,建立“发现、上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
6.推行河道管理养护市场化,落实河道管理养护四定(定人,定岗,定河段,定标准),确保河道面清、岸洁、流畅;
7.建立河道管理养护“五个一”制度(管理“一河一河长”、情况“一河一档案”、整治“一河一对策”、养护“一河一办法”、监督“一河一监督员”);
8.落实上级河长布置、督办的各项任务;
9.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质量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问责督办。
(二)村居河长工作职责
1.掌握河道水环境现状及河道内排放口等主要污染源情况;
2.监督河道管理养护单位的工作质量;
3.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监管;
4.积极配合上级开展水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属地的协调推进工作;
5.加强村居管理,禁止向河道(包括村沟宅河)内倾倒垃圾、直排生活污水、生产废水;
6.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及时上报信息,每月至少1次;
7.落实上级河长布置、督办的各项任务。
(三)民间河长的职责
1.巡查、监督日常所负责河段内河道周边企业污染排放,发现河面漂浮物、河岸垃圾、河道违章及偷排偷倒等问题并及上报。
2.协助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向周边群众介绍新区整治中小河道的决心和所实施的相关措施与项目,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
3.发挥熟悉环境与民情的优势,在新区相关措施、项目实施前给予合理化建议,使措施、项目的推进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
4.及时向新区、村和责任河长反馈周边群众对于治水的意见和建议,搭建起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桥梁。
5.带头遵守治水护水法律法规,从自身做起,作出表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家出资参与河道治理工作。
(四)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推行河长制的有关工作要求,落实辖区内推行河长制的具体工作;
2.制定河长制各项管理制度;
3.监督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下级河长的考核;
4.组织召开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具体问题;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组织人事科:协调河长制的考核工作。
宣传科(文明办):协调河长制的社会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监察室:协调河长制的考核问责工作。
建城办:协调开展浮吊船、三无居家船、码头和船舶污染的整治。负责水源管理与保护、工业企业和农业污染源的巡查、排摸。
财经科:协调开展河道周边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农办:负责河道周边畜禽场、农业污染治理。
城管中队: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及相关执法工作。
规土所:协调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用地保障,会同水务部门拟定河湖蓝线。
水务所:开展河道综合整治,负责水面率控制、河湖健康评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及河道的巡查监管;会同规土所协调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拟定、确权。
房管所:协调推进河道周边环境治理和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混排改造。
财政所:负责水环境治理、推行河长制等工作的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使用。
派出所:协调指导行刑对接,负责对危害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
环卫公司:负责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和管理,河道养护垃圾处置和管理。
三、河长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村居河长。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涉及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水面率控制和河道养护等方面内容。
(三)考核原则
考核按照“公开公正”、“差异化分级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考核方式及时间安排
1.实施主体
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基层年终考核组织实施村居河长评分、民间河长评优管理。
2.考核方式
依据嘉定河长APP工作平台相关菊园的数据分上下半年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统计,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考核等级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嘉定区河长考核评分表(村居河长)》、《嘉定区XX河道河长考核评分表》分别进行赋分,考核结果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纳入村居年终考核。
2.村居河长考核结果纳入村居600分测评。
3.考核结果作为村居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干部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挂钩。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由上级河长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对由于履职不力造成河道生态环境损害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河长予以免职。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菊园新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新区级督察。
第二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新区级河长督察、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察、新区河长办成员单位督察。
(一)新区级河长督察。新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对落实河长制的重大事项,落实区委、区政府、新区文件精神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级河长。
(二)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察。新区河长办对区、新区级河长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河长办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村居级河长日常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村居级河长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成员单位对职能范围内需要督察事项进行督察。
第三条 督察方式
(一)日常工作督察。对河长制日常工作中河道巡查、信息报送等需要督察的事项进行督察,主要采取日常跟踪检查、定期工作通报等方式。
(二)专项工作督察。对市、区两级布置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执法监管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主要采取事后考核评定等方式。
(三)重大问题督察。对严重危害水安全,破坏水资源、水环境问题的整改进行督察,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督等方式。
第四条 督察要求
(一)督察通知。主要采用“河长令”、“督察函”等书面形式发出督察通知。“河长令”由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督察函”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签发。督察通知需明确督察事项、督察对象、办理期限等。
(二)督察承办。督察对象接到督察通知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察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成员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成员单位应当报请新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察反馈。督察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督察事项办理结果,并报新区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菊园新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菊园新区级河长会议(简称新区级河长会议)、菊园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新区级河长会议由总河长、常务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新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新区级河长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年初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会议。会议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新区级河长会议主要内容:总结部署菊园新区河长制年度工作,研究河长制重大政策制度,协调解决全局性、流域性重大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会议。会议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召开。
第七条 半年及年度联席会议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总河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报请区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情况经新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
菊园新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第一条 信息通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即时呈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方式。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居级河长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新区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汇总、上报。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信息处理。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居级河长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新区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选取合适信息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信息内容。
1.区、新区级河长批办事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河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3.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4.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特色和亮点工作;
5.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6.其他专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