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54 | 发布机构: | 菊园新区 |
生效日期: | 2017年09月28日 | 文 号: | 嘉菊管[2017]10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菊管[2017]101号关于上海嘉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陈家山路(和硕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48号】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拟定上海嘉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陈家山路(和硕路—城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2]37号文批准,征收嘉定菊园新区永胜村皇庆六生产队农用地744.8平方米,皇庆五生产队农用地1022.4平方米,共1个村2个生产队,合计征收农用地1767.2平方米。
(二)征地安置责任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及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1人,扣除沪劳保关(2004)1831号文出劳1人,实际本次无人出劳。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7】12号)有关规定确定。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菊园新区已于2017年7月26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