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借阅须知
成人借阅须知 一、文献外借 |
1 、读者可持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中心图书馆读者证”,在外借室借阅书刊。 2 、每证可累计外借 10 册书刊,借期 28 天。逾期未还,须支付逾期费每天 0.2 元 / 册。 3 、外借书刊借期内可续借一次,可通过到馆续借、电话续借、网上续借(网址:http://www.library.sh.cn )的方式办理,续期 28 天。 4 、借书时请仔细检查所借书刊,如有破损或缺页等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作技术处理。还书时,如发现有新的破损等情况,则按有关规定赔偿。 5 、请爱护所借书刊,请勿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带出外借室。 6 、图书不慎遗失,读者可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并支付图书信息加工费人民币 10 元。如无法以新书赔偿,则按“文献资料赔偿办法”赔偿。 二、文献阅览 |
1 、16 周岁以上读者可免证进入阅览室。 2 、阅览室提供图书、报纸、期刊等文献资料阅览服务,并提供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书刊目录电脑检索服务。 3 、读者阅览文献资料请使用代书板,开架报刊每次限取 1 种,图书每次限取 2 种,阅毕请放回原处。 4 、读者如需复印文献资料,请向工作人员办理复印手续,并于馆内复印,文献资料严禁携带出本馆。 5 、请爱护文献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请勿在文献上批注、涂改、折叠、污损、剪裁、撕页,勿将文献携出本阅览室,违者按“文献资料赔偿办法”处理。 6 、请将非本阅览区的书刊、包袋、食品等物品存放寄包处。 7 、请保持馆内安静,将移动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勿在阅览室饮食、喝有色和含糖饮料。 8 、请遵守 “ 七不 ” 规范,遵守本馆借阅规则,做一个文明读者。 |
少儿借阅须知 一、文献外借 二、文献阅览 |
文献赔偿
嘉定图书馆菊园新区分馆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遗失文献资料
凡遗失借阅的文献资料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同时在一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以新版(修订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并支付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 10 元 ∕ 册。
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原文献资料,须按照文献资料原价的 3 - 10 倍(出版年份 10 年内的 3-5 倍, 10 年以上的 5-10 倍)赔偿,并支付文献资料加工成本费 10 元 ∕ 册。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将用押金折抵赔偿费用。
在尚未对遗失文献资料作出赔偿期间,读者所持外借证停止使用。若在赔偿后读者找回原文献资料,按原始凭证退回赔偿费,文献资料加工成本费不退。
二、毁损污染文献资料
文献资料被损毁污染程度较轻,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赔偿 20 元。损毁污染严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参照文献资料遗失赔偿原则赔偿(押金折抵赔偿费用,不足予以补足)。